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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

  刑事辩护案件

  辩护词:王某强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指定我担任公诉强奸案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档案,与被告沟通,并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此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现在我们发表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在法院量刑时考虑。

  1、事实上,本案是由意外冲动引起的;本案不是事先准备和预谋的。被告王某以收羊皮为生。案发当天,他出去收羊皮。当天与受害人的接触是因为他以前认识,受害人帮助被告人购买三轮车。这与受害人自己的陈述是一致的。

  2、本案本质上不同于危害社会的恶性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同于一般强奸罪,不同于贪图女性、直接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目的,采取女性无法抗拒的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行为。被告王某某在冲动中临时起意,并没有完全依靠暴力手段,而是希望在女方的同意下发生性关系。案发当天,当他们谈到购买三轮车时,当女方持有帮助的态度,在房间里交谈时,电视剧《出轨》恰巧出演,里面有女主角出轨的场景。让被告产生冲动,想要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虽然有主动的语言挑逗,也有主动的动手动脚,而且把女人压在炕上。但他是在判断这个女人是矜持还是真的不愿意,当他发现这个女人是真正的抵抗,而不是真正愿意和他发生关系时,他停止了这种行为。并向被害人道歉,并愿意赔偿损失。我认为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暴力强奸。

  三、情节上,本行为情节较轻;

  一)、主观上看:

  1、王某某是一时冲动,没有准备好侵犯女性的身体。根据受害人自己的陈述,郭志强对受害人说:“要么你打我们的嘴,我受不了,控制不住。”。最后,在离开之前,他恳求这个女人赔偿她的损失。这说明被告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

  2、被告想要一段不正当的性关系,但他并不打算违背这个女人的意愿。因为根据正常人的想法,双方都认识他,可以找到他。如果女方不同意,他强行执行后,女方会报警,行为也会报警。违背这个女人的意愿发生关系是不合理的。

  二)、在行为手段上,1、我认为本案被告的手段不同于刑法中的“暴力”手段。虽然被告把受害者压在炕上,但并没有达到女方完全无法抗拒的程度。在确认该女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他停止了行为。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强奸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殴打、捆绑、卡脖子、压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使妇女无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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