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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需要严格遵守一定的基本原则,那么在审判工作中。还需要结合哪些要素?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确认的法院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

  1.依法独立审判,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批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是平等的。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平等适用法律。

  3.适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利用本民族语言问题进行诉讼。

  4.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随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所谓“公开”,就是向社会公开。除合议庭评议外,公民还可以参加审判的全过程,并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布案件原因、当事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不得侵犯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正确对待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辩护。

  6.合议制,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采用合议制。

  7.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不参与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制度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设立的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院长和高级审判员组成,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称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困难的案件,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困难、复杂、重大案件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实质性处理的权力决定了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表明其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如下: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在审判实践中,院长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等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委员权利平等。审判委员会表决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对审判和评议的说明,认真考虑合议庭的评议结论。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合议庭必须执行复议后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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