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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使用“后果考察”的方法

  “后果考察”是指在法律应用过程中,在对某一行为做出法律判断结论后,将这一结论推给其他相关情况,看看是否会得出不合理甚至荒谬的结论。在阐述“后果考察”方法时,德国学者英格博格·普珀指出,解释结论是否正当,不是来自立法者的权威,也不是来自文本,而是来自结果的有益性。中国台湾省学者苏永钦也指出,就“后果考察”的方法论属性而言,它是后果有益性的参考标准,并以反向推动来论证它的解释结论。当有几个解释时,选择其社会影响力最好的。英格博格·普珀认为,“后果考察”适用于所有实践行为和法律执行。刑事司法中“后果考察”的意义更加明显,如果司法人员善于使用“后果考察”的方法,可能会避免一些被质疑的案件。使用“后果考察”的难点在于,这里的“后果”是抽象的,缺乏具体的论证标准。但作为一种方法论,基本的适用规则可以根据司法经验提炼出来。

  归谬检测规则。根据“后果考察”的要求,“不仅仅是那些作为目的论解释的基本目的必须被证明是有益和公平的,而是必须避免解释的结果带来其他有益的负面影响,这些负面影响将被抵消(甚至超过)。”。归谬是检测负面影响的重要逻辑方法。作为一种逻辑方法,谬误是假设某个解释结论是真实的,然后以这个解释结论为前提。如果推导出一个明显矛盾的荒谬结论,那么这个解释结论就会被放弃。比如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对某一犯罪进行犯罪,那么单位实施该犯罪的行为既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也不能追究自然人对具体实施该犯罪的责任。比如单位组织实施盗窃,有观点认为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对盗窃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这一观点是否可以通过归谬法来检验“后果考察”:按照这种观点的逻辑,一家公司雇佣杀人犯,而刑法对故意杀人犯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再次以此类推,单位组织抢劫、诈骗等行为,也没有人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这一解释结论必须放弃。对刑法第三十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法律规定单位犯罪,单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得出自然人刑事责任不能追究的结论。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这种认知差异。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规定等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组织、规划、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

  常识性常识检测规则。刑事司法活动是刑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事实往返相对应的过程。刑事司法裁判必须接受社会生活的考验,这是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的基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检验的标准是常识常识常识。在刑事司法中,应采用“后果考察”的方法,将司法适用的结论放在社会常识常识中,以检验其可接受性。如果某一解释结论违反了一般常识常理,那么这一解释结论就不能被接受。它也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效应的应有之义。从本质上讲,“后果考察”是以功利主义为哲学基础,以后果有益衡量为标准,反推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在某一解释结论背离社会效应时,应考虑放弃这一解释结论。比如在欢案中,利用“后果考察”的常识常识检测规则,会发现这个解释结论违反了一般常识常识常识常识,很难被公众接受。类似地,昆山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的解释结论符合一般常识常识,容易被公众所接受。

  刑法立法是时代的“一面镜子”。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对于刑法规定的司法适用,采用“后果考察”的方法。如果结论违反常识和常识,很容易产生机械司法。常识和常识检测规则可以有效避免机械司法。例如,在陆勇案中,陆勇未经允许从印度购买进口抗癌药,这在形式上是一种“假药论”。机械对比刑法规定似乎符合销售假药罪,但用“后果考察”的方法看待陆勇的行为,其实有利于社会治疗一个癌症患者。

  简单的正义检测规则。法律是一门科学,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判断。同时,法律是正义的书面表达,正义是大多数人认为“善良”的东西,所以法律应该与公众的简单正义观是一致的。司法人员的专业判断应该与简单正义的概念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概念不能和正义区分开来”(拉德布鲁赫语)。“不远”,刑法也是如此。刑法是为普通人设定的规范。当一个解释结论违背了普通人简单正义的情感,那么这个解释结论就是真正的讨论。

  司法人员要善于运用“后果​考察”的方法,用简单的正义规则检查其对刑法规定的解释是否准确。真正的专业判断不会严重偏离简单的正义,真正的专业判断永远不会关注法律法规背后的原则,考虑法律背后的本质正义和简单正义。司法人员要培养善于倾听不同意见的品质。司法裁判之所以设计为控辩双方对抗,是因为法官在中间裁判,是为了让法官听取不同意见,做到“听而听”。同样,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之前,也要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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