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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谁是没有上诉权的人是谁以及诉讼中止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谁是没有上诉权的人是谁以及诉讼中止的情形

  一、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的人是谁?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吕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的人是被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有上诉权,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其抗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牛辩网提醒您,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二、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包括什么?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诉讼终止包括: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此时没有必要进行诉讼,刑事诉讼终止;

  2.犯罪实施时间过长,超过中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不能起诉,终止诉讼;

  3.经特赦免除刑罚等。

  三、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上诉连同案件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副本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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