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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的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程序应掌握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依照法律、法规,由侦查人员制作《拘留报告》,说明拘留原因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可以填写《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

  2.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持有拘传证,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指纹。《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件。这种凭证是不可抗拒的法律强制性的,被拘传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时,应当先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拘传证》,并向不识字的犯罪嫌疑人宣读。

  3.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首先责令其在《拘传证》上注明被公安机关拘传的时间。讯问嫌疑人后,还应当让其在《拘传证》上注明讯问结束的时间。被拘传人拒绝签字(盖章)、拒绝写明到案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的,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持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这是为了防止被拘留者以拘留为由变相拘留。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对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拘留作了特别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书面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公安机关发现被拘留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停执行,并向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报告。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向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执行后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向委员会所属的政协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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