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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时的证据审查

  一、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言词证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色彩,随着环境变化、时间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的思想的转变而变化。甚至会因主体的表述能力不同而失真。但是,言词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如何审查言词证据非常重要。

  言词证据首先属于案件材料,而案件材料只有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才是证据。而这属于种属关系。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认定证据的过程。也只有进行审查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案件材料才具备证据资格,也才能进入刑事诉讼。

  从材料到证据的审查是证据资格的审查,称之为证据能力或者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资格的审查可以通过来源、过程和结果合法三个要素展开。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属于对案件材料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如果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需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予以排除。

  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时的证据审查

  一、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言词证据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色彩,随着环境变化、时间推移以及言词证据提供者的思想的转变而变化。甚至会因主体的表述能力不同而失真。但是,言词证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如何审查言词证据非常重要。

  言词证据首先属于案件材料,而案件材料只有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才是证据。而这属于种属关系。审查材料的过程就是认定证据的过程。也只有进行审查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案件材料才具备证据资格,也才能进入刑事诉讼。

  从材料到证据的审查是证据资格的审查,称之为证据能力或者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资格的审查可以通过来源、过程和结果合法三个要素展开。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属于对案件材料进行证据能力的审查。如果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需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予以排除。

  二、定案证据的审查

  从证据到定案证据的审查需要通过审查证据的三性实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何查证属实?根据规定,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才可以依法实现。即出示的所有证据都应当经过当庭质证。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不能查证属实的证据,比如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以及生活经验、行为逻辑严重不符的,应当通过通知被害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并经公诉人、辩护人询问,同时由被告人与之对质,以查明案件事实。

  三、证据体系的审查

  孤证不可以定罪。所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均以组合的方式出现。此时需要审查个体证据与证据组合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够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

  个体证据组成的证据组合必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链条,相互作用、相互依存,从而形成有机的整体。这个有机的整体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可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规定可知,以只有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极易出现错案。所以,证据必须经过调查研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其他证据十分微弱或者没有的情况下,被告人翻供的,如果认定。第一审查翻供的原因,是否合理。第二综合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生活经验和行为逻辑。第三比较二者之间的矛盾,翻供前与翻供后的供述均需要与被害人陈述进行比对,以分析判断何者具有证据资格,更能具有证明力。

  四、证据体系建立后案件事实认定

  从证据到案件事实必然经过判断。而该判断又建立在已查明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确实充分的认定也是一种判断。比如,在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如果没有找到凶器、没有找到被害人,是否就凭借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案发现场被告人的指纹定罪处罚?非常显然,此时的认定就必然涉及证据判断和司法推定。

  证据判断、司法推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必须满足证据链条已经形成的基本前提。

  只要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言词证据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翻供,此时如何定案?首先,如果翻供原因合理,则采信翻供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当然称为孤证,孤证无法定罪。其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则采信翻供前供述,结合全案证据定罪处罚。当然,此时应当严格遵循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原则。即不仅需要当庭出示证据,更应当通知被害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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