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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刑事辩护律师:组织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组织运输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13年11月,被告张三在缅甸老街经李思介绍,同意将一批毒品运送到云南省昆明市,运费43万元。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吕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后来,张三同意将另一批药品运到昆明市,运费40万元。张三与王二麻商量后,确定驾驶两辆车共同运输毒品,所得报酬均分。同月24日,张三、赵天、小丽驾驶一辆起亚车,王二麻、小英等人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驾驶一辆英国车。他们接受了李思指示参与毒品运输的小辉和小华,以及他们携带的行李。张三、王二麻将装有毒品的行李放入英国汽车的后备箱。张三、赵天等人在前面探路,王二麻、小辉等人在后面开车去昆明。前往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时,由于王二麻驾驶的汽车故障,上述人员分别住在该镇两家酒店。次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酒店抓获张三、王二麻、赵天等人,共查获海洛因371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467克。(其中孕妇,另案处理)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张三知道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是毒品,并与他人一起运输,其行为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张三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大,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三负责协商毒品运输,安排行程,邀请被告王二麻等人共同运输,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三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实施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张三在假释测试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予以并罚。因此,被告张三被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罪犯张三于2016年7月20日被依法判处死刑。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小结:

  组织他人运输毒品是为了获得高额报酬,不同于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被指示和雇佣运输毒品的情况。前者应当依法严惩。特别是组织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的,显然具有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体现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在政策把握上更应体现严厉性。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组织多名孕妇运输毒品的犯罪案件。参与者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约定的非法报酬数额巨大。被告人张三是共同运输毒品犯罪的组织者和直接实施者,罪责最为突出。张三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重刑,但被假释后却不悔改,变本加厉。在假释考验期间,他犯了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张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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