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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之一是有关人员对犯罪分子进行包庇保护。这种行为类似于包庇犯罪,因此许多人无法区分徇私枉法和包庇犯罪。

  一、徇私枉法罪和包庇罪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手段不同

  包庇罪通过欺诈证明、帮助破坏犯罪、隐藏或破坏犯罪证据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需要利用职务的便利;徇私舞弊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案件处理活动来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二)犯罪主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和特殊主体;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有包庇罪的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包庇,既可以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以在判决后实施;徇私枉法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前。司法人员判决生效后,实施欺诈行为,释放罪犯,逃避处罚的,构成拘留人员罪,不得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私枉法,故意包庇知道自己是无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判决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地说,它是在刑事诉讼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司法人员对知道自己是无罪的人实施足够的诉讼行为,或者对知道自己是有罪的人实施足够的诉讼行为,或者实施违反事实私法的判决,完成所有法律行为,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都是徇私枉法罪。司法人员在徇私枉法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他人发现、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化,未能继续完成法律行为的,已经实施的行为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的目的,为徇私枉法罪未遂。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无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虚假判决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法律作虚假判决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非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种行为,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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