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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刑事辩护律师:非法采矿罪二审上诉驳回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非法采矿罪二审上诉驳回

  一、案情简介

  一审认定事实: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吕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

  2011年3月,谢某的二哥谢某1(另案处理)以向XX水电站等地提供砂石为由,以谢某为法人设立了XX砂石场,经营范围为砂石的选择、加工和销售。后来,谢某1以砂石场的名义与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砂石开采经营协议》,向XX公司支付矿产资源费100万元。2011年3月,XX公司为砂石场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年5月,谢某1、谢某某购买帐篷、床、筛床等物品,租赁机械设备,并聘请冶某某、谢某2、谢某3、谢某4、马某某进入砂石场。后来在谢某的指挥、责任、管理下,冶某、谢某2、谢某3、在马某、谢某4的具体操作下,从2011年到2012年,他们以采砂石为幌子,在砂石场非法采砂170多公斤,每克以290-300元的价格多次卖给马某1。马某1通过银行转账将销售收入的砂金价格多次转入谢某1、在谢某某、谢某5三人的银行账户中,其销售价值为4459.934万元。

  一审辩护意见:辩护人对非法采矿的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谢应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原因:1.在这起与谢某1(另案处理)的非法采矿案件中,谢某听从了谢某1的安排和指示,从事砂场工作。谢某1负责砂场手续和销售,砂金属于谢某1,谢某处于辅助和次要作用。2.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电话通知案件,认定为自动投案。3..谢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附带民事部分的恢复治理,并主动缴纳6万元罚款。

  一审判决结果: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依法追回谢某的全部违法所得。

  二、辩护策略

  二审上诉辩护意见:上诉人谢某是谢某1的帮手,受雇于谢某1。谢某1打算开一个砂场挖砂金。他没有提前与上诉人讨论和寻求帮助。所有的砂金都归谢某1所有。上诉人显然起着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有主动投案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谢某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决量刑异常严重,要求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依法改判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谢某1、谢某共同管理砂场事宜,两人管理砂场分工明确,上诉人主要负责砂场具体管理和砂金开采、清理,谢1主要负责砂场准备、设备租赁、征地补偿、招聘、砂金销售,两人一般共同犯罪,上诉人不属于共犯。上诉人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上诉人谢某通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停车场等待调查人员并被带走。上诉人到达案件后,未如实承认非法采矿砂金的事实,不符合投降的法律要求。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缴纳部分罚款,应当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调查,虽然上诉人表示认罪,并在上诉中承认了非法开采砂金的事实,但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拒绝认罪,并解释了非法开采砂金的犯罪事实。对砂场事务的具体管理事实也不予认可,因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是不够的。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以采砂为掩盖,与他人非法采砂销售,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矿产生产管理制度和国家特种矿产保护开采制度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造成矿产资源环境严重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利润4459.93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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