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盐城刑事律师吕军个人网站!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行贿罪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行贿罪

  俗话说,钱可以磨鬼,这说明钱确实是推动事物朝着想要的方向发展的好选择。但很多时候,用钱来促进事件的发展很可能涉及贿赂。那么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贿赂罪呢?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行贿罪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主动给予。

  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给予财产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费用;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会员卡、折扣卡、购物卡;以赌博的形式故意向国家工作人员赔钱;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

  2、被动给予。

  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被要求贿赂或勒索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这种行为造成贿赂罪的风险是基于贿赂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前提。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贿赂罪。相比之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贿赂行为,就可以造成贿赂罪的刑事风险,而不是以是否为贿赂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说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了。

  3、在经济交流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财产或者各种名义给予回扣和手续费。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交流”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和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在实践中,有许多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报酬费、信息费、活动费等。

上一篇:过度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