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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员工盗窃可以罚款吗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员工盗窃可以罚款吗

  案件详情:

  盗窃22公斤铜线后,韩某被单位罚款1.5万元。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吕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向看守所要求罚款,但被拒绝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财产返还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皋市造船公司全额返还财产1.5万元。

  韩某是XX公司的电工。2012年10月23日,韩某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将公司22公斤铜线(后来公安部门估计392元)偷偷放入随身行李中。他一出门就被公司保安发现了。该公司建议韩某因盗窃工厂物品被罚款1.5万元,或被送往派出所。虽然韩某心里不情愿,但他还是付了1.5万元,为自己留了一条路,但后来被公司送往公安机关拘留。

  韩从看守所出来后,认为公司无权对他处以罚款,要求公司全额退款,但公司只支付了行政部门出具的收据,拒绝退还现金。在多次被拒绝后,韩起诉了公司。

  在法庭上,该公司辩称,韩盗窃船厂铜线的事实很清楚。他支付的1.5万元是自愿赔偿船厂损失的民事赔偿,韩显然同意船厂处理盗窃的意见。现在韩提出,船厂收到1.5万元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没有事实依据,并要求驳回韩的诉讼。盐城刑事辩护律师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盗窃船厂22斤铜线后,船厂向韩某收取1.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返还。船厂辩称,1.5万元是韩某自愿向船厂支付的民事赔偿金,韩某不予认可,船厂未能提供1.5万元作为民事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其提供的情况调查内容也不涉及1.5万元的民事赔偿金,也不接受船厂的辩称意见。法院随后命令被告返还原告韩某1.5万元。

  “根据中国宪法,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罚款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根据本案承办法官司荣华,《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劳动合同法》唯一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因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企业无权制定包含罚款内容的规章制度。盐城刑事辩护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韩盗取了船厂的铜线,但船厂无权处以罚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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