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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刑事辩护律师:“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事故罪中比较严重的情节之一,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被害人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然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并不是那么简单,在认定其构成时需要注意几个方面。以下是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吕军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对“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进行分析,详情请阅读以下内容。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1、必须满足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要求。“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事故逃逸情节的加重。因此,“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首先满足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成立,盐城刑事辩护律师包括三个方面:

  (1)必须以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逃跑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一规定很明确,不能与其他情况混淆。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受害人的死亡,这显然不是“逃跑造成的死亡”,而应视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由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受害人的死亡是由干预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在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

  4、行为人逃逸行为必须在前面,伤者逃逸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面,两者之间存在这种顺序关系。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范围。

  二、“逃逸致人死亡”定罪

  1、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是交通事故罪,不是肇事逃逸罪)。

  盐城刑事辩护律师请注意,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交通安全,所谓的“交通”是指公路和水路运输,不包括航空和铁路。

  2、为逃避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获救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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